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嗣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四月十 二日、九十三年十月六日、九十六年七月十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歷經五次修正發布在案。茲配合現行主計專業獎章頒給實務作業,爰擬具 本辦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將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得頒給主計專業獎章資格條件,已於本辦法第二條明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
本獎章之請頒,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 儀式頒給之。
酌作文字修正。
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