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120802016號函修正 發布第37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發布全文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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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60800806號函修正發 布第32條、第35條、第37條、第42條、第44條、第53條、第56條;增訂第 4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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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60053549號函修正發 布第5條、第15條、第44條、第56條、第68條條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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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70052212號函修正發 布第30條、第35條、第37條、第42條、第43條之1、第44條、第45條、第7 2條;增訂第37條之1、42條之1、43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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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080052621號函修正發 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8條、第 41條、第43條、第48條、第50條、第57條、第59條、第63條至第66條;增 訂第5條、第29條之1、29條之2、4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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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6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110801799號函修正 發布第37條之1、第43條、第43條之1、第46條之1、第47條、第51條、第6 3條、第68條;刪除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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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秘事字第1120802016號函修正 發布第37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工友平常工作日因業務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者,應先填寫加班請示單,經
核准者,依其延長工作時數核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補送。
工友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前款延長工作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本總處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要點與本總處同仁申請加班(
    費)方式,將序文及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整併為第一項,並刪
    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