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
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立法理由〕 一、配合附表一不分職務等級修正住宿費每日限額為同一數額,爰刪除現
行規定第二項。
二、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或浮報旅費等違反規定風險,避免其陷入貪瀆行
為,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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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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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
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
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
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
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
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
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
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
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
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
通費。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之出差,係由機關依執行公務需要核定派遣,並依
規定覈實報支其所發生之必要費用;既由機關派遣,自以機關
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之認定,除符合員工奉派執行公務之意旨,
亦為審核旅費之基準。又交通費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計算
報支上限,亦行之有年,為使交通費之報支規定更臻明確,爰
增訂第一項。
(二)出差人有提前出發、延後返回、繞路或具優惠身分者搭乘商務
艙(車廂)等情形,應本誠信原則於第一項報支上限內,依實
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爰增訂第二項。
(三)另考量出差人員之行程係由機關視事實之需要核定,故計算交
通費報支上限之必要路程仍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
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爰增訂第三項
。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修正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四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考量公共自行車為短程代步工具,可據以連結大眾運輸網路之
最先與最後一哩,可視為大眾運輸系統之子系統,爰於修正規
定第四項前段增列公共自行車。
(二)又臺鐵於新型自強號設有騰雲座艙(商務車廂),爰納入第四
項後段規範。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六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鑑於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因有政府補貼或配合政策凍漲,未能
真實反映成本,票價可能有低估之情形,又部分出差地點地處
偏遠,大眾運輸不便或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亦無相同路段
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且出差之里程數可由地圖軟體
客觀計列,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一百十一年車輛油耗指南修正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每公里得報支交通費之數額。
(二)依上開車輛油耗指南之國產小客車能源效率值,換算國產小客
車油料費率每公里最高約新臺幣三元,爰修正駕駛自用汽車出
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報
支。
(三)復依上開車輛油耗指南之國產機車能源效率值,換算國產機車
油料費率每公里最高約新臺幣一元五角,另考量實務上駕駛機
車出差者多為短程,爰參考市區客運基本里程及票價,修正駕
駛自用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以每公里
新臺幣二元報支。
五、基於節能減碳及安全顧慮,出差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為原則,各機關
有租賃車輛需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車輛作業要點
所定之優先順序、車種、車款及租金標準等規定辦理,惟考量部分出
差地點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實際出差除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外,
尚有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之需求,爰增訂第七項。
六、現行規定第四項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八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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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一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附表一修正住宿費每日限額為同一數額,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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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
內,另定報支規定。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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