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30103606號函修正第15點 、第1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歲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行政院臺(90)忠授字第00084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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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0年12月27日行政院臺九十忠授字第0969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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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100806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 3點;並自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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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2000779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2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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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7859A號函修正發布第 11點、第17點、第18點、第19點、第31點、第33點、第37點;並自94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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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40008591A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2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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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6727A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2點,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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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700067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2點;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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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80007516號函修正全文42點 ;並自99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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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90007600A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4點,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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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1000007868A號函修正發布第 20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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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10102841A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1點、第17點、第18點、第20點、第 26點、第28點、第29點、第32點、第33點、第38點、第43點;並自 102 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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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院授主預字第1020103175A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第18點、第22點、第 26點、第28點、第32點、第40點,自10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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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108A號函修正發布第 18點、第19點、第26點、第27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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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40102760A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45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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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963A號函修正發布第 15點、第35點、第39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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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3048A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55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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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918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5點、第9點、第18點、第21點、第22點、第25點、第28點、第29點 、第30點、第31點、第32點、第34點、第35點、第43點、第46點、第52點 ,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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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995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16點、第18點、第19點、第28點、第30點、第32點、第35點、第36 點、第43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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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18號函修正發布第11 點、第14點、第18點、第26點、第28點,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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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00103649號函修正第18點 、第28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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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896號函修正第5點、 第17點、第25點、第35點、第3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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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30103606號函修正第15點 、第1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五、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
      計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一)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
            果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
            委辦事項,在中央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在直轄市、縣(市)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定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經機
            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
      (三)所需土地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
            完成撥用手續;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
            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
            進行洽商。
      (四)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五)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擬訂實施時程,依時程完成細部
            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實施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
            依時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
            者,並得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七)對下級政府之補助款,在中央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按補助項目性質,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
            評比標準等規定辦理;在直轄市、縣應依各該直轄市、縣政
            府所定補助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強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案之審查,落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爰於第七款增訂按補助項目性質
    ,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評比標準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八、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
      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不得移作他
      用;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辦理,不得支
      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經費。
      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為應特
      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約用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辦理。
      各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所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
      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機關(單位)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
      法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爰第二項酌作文
    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三項後段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