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所列
計畫於編定預算案後,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一)延續性計畫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行結
果如有進度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二)委託其他機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機構等
委辦事項,在中央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在直轄市、縣(市)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定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除特殊情形經機
關首長核准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
(三)所需土地須向有關機關辦理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
完成撥用手續;須向民間徵購者,應事先擬訂徵購進度,並
即刻進行徵購作業,舉行說明會或協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
進行洽商。
(四)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五)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擬訂實施時程,依時程完成細部
設計,申請建築執照,開始辦理發包。
(六)公共工程計畫應擬訂實施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
依時程完成設計並開始辦理發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包
者,並得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七)對下級政府之補助款,在中央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按補助項目性質,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
評比標準等規定辦理;在直轄市、縣應依各該直轄市、縣政
府所定補助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強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案之審查,落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爰於第七款增訂按補助項目性質
,訂定明確與客觀之審查、評比標準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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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
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不得移作他
用;縣(市)政府機要費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辦理,不得支
用於禮金、奠儀、接待、饋贈、便餐及慰問經費。
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為應特
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約用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辦理。
各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所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
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機關(單位)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
法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爰第二項酌作文
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三項後段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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