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金字第 1070500635M號函核定 發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立法總說明

一、基金之沿革: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稱本基金)溯自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於民國24年成立麻醉藥品經理處,屬國營事業,辦理國內第一、二
    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
    等事務。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24380號
    令將原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同年7月1日改制
    為管制藥品管理局,同時依該條例第四條設立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
    廠其預算型態為營業預算。又民國89年4月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原行
    政院主計處)召開繼續研商9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籌編事宜會議會商結
    論: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90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
    ),基金名稱定為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並於89年 4月
    19日以台八十九處孝一字第 07426號函核定。另因配合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於民國98年 5月12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審
    議通過,並奉總統於98年6月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7391號令公
    布,於民國99年1月1日成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製藥工廠
    改設置於食品藥物管理局,仍以作業基金方式運作,基金名稱由管制
    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更改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
    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施行,基金改隸於食品
    藥物管理署。
二、制度之沿革:
    為期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於辦理會計業務處理有所依循,依據
    會計法及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管制
    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前於92年12月
    31日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以處會三字第0920008258
    號函核定施行。囿於時空環境變遷,及作業基金自 107年度起導入企
    業會計準則,爰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基金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本制度
    。
三、制度之重要內容:
  (一)會計年度: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悉依預算
        法及決算法之規定辦理。
  (二)會計基礎:本制度會計基礎依會計法第17條規定,採用權責發生
        基礎。
  (三)會計報告:本制度所定之會計報告,分為對外報告與對內報告二
        種,對外報告為便於有關機關之綜合彙編及督導考核,應按行政
        、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對內
        報告主要在提供管理決策之參考與控管之需要,視基金實際需要
        ,自行擬定。
  (四)會計科目:本制度會計科目及編號係依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
        則適用會計科(項)目核定表之定義,並按基金可能發生之會計
        事項設定,及本基金業務需要訂定,分資產、負債、淨值、收入
        及成本與費用等五類。
  (五)會計簿籍:本制度會計簿籍,除依會計法有關規定外,各種簿籍
        之設置,以能適合本基金實際業務需要,便於查考及產生會計報
        告為原則。
  (六)會計憑證:本制度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兩類;原
        始憑證分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三種,內部憑證可就實
        際需要自行規定;記帳憑證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種。
  (七)會計業務之處理:本制度所定之會計業務,依會計法及有關規定
        ,並按本基金辦理之業務,就會計業務處理原則、普通會計業務
        處理、成本會計業務處理、業務會計業務處理、出納會計業務處
        理、材料會計業務處理、財產會計業務處理、工程會計業務處理
        、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等項,分
        別予以訂定。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本制度會計檔案,就保管、調閱、銷毀程序及
        電腦會計資料檔案之管理,分別予以訂定。
  (九)內部審核之處理:為加強基金內部審核,訂定內部審核之處理一
        章,期由加強內部審核,以興利除弊及提高業務績效。
四、制度之核定權責機關:
    本制度報陳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異動

訂定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