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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6200 36622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0950532987Z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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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0960520809Z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第7點、第10點、第11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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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四字第0970520500Z號令修正發布 第7點、第9點、第11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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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四字第1000520177Z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第7點、第13點;增訂第16點;除第13點溯及自95年12月7日 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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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1010420209Z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4點、第9點、第10點、第13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優惠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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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2200 23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刪除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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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06200 36622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申請應備文件說明
法規異動
廢止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