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1011620025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7點;增訂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 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89)正秘字第18292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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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 0921620264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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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3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31620081號函修正發布增訂 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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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41620180Z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助業務作 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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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61620103Z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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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0981620068Z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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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 0981620124Z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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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 0991620044Z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7點;刪除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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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秘字第1011620025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7點;增訂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新 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局依本要點辦理補(捐)助申請案,其核定期限至一百零一年五
      月十九日。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
      政機關概括承受。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