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局依本要點辦理補(捐)助申請案,其核定期限至一百零一年五 月十九日。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 政機關概括承受。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