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零三年度紀錄片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0430 070073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
      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並將該片
      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 MOD)等平臺
      所屬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