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執行時程 除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展延,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獲補助者應自契 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內,完成獲補助紀錄片之製作,並將該片 於國內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 MOD)等平臺 所屬頻道或電影片映演場所,擇一公開播送、公開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