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字第1073003 41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一份,以A4橫書直式雙頁繕寫,依序於頁
    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
    音樂產業輔導促進計畫-○○○案」及申請者名稱,並應包含下列各
    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應繳交證件及文件:
        1.申請者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
          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
          )、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
          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
          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及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3.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
          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外籍人士時,應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
          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整合專案企畫:所提企畫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並包含
        下列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1.申請者之公司行號簡介(應含公司行號組織結構與經營理念、
          近五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得獎紀錄,及近三年曾獲本局補助
          之紀錄與獲補助後所產生之效益等),以及為執行企畫案組成
          之工作團隊。
        2.背景說明。
        3.市場分析。
        4.實施策略與重點工作項目(須包含實施後得以有效達成第三點
          第一款規定之評估)。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各重點工作項目均應訂有執行進度規劃,
          以作為獲補助後本局審查檢核與撥付補助金之依據)。
        6.預期成果(預估執行後對自身與產業發展之效益,例如工業力
          與技術力的提升、建立新商務模式、革新產業作法、創新音樂
          類型、強化公司品牌與體質、增加公司及關聯廠商營收、培植
          產業人力、拓展國內外新市場等,並提出量化及質化之績效衡
          量指標)。
        7.所提企畫總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十七個月,總預算不得低於新臺
          幣一千二百二十四萬四千九百元,並應附各項經費預估明細表
          。
        8.所提企畫如有涉及購置軟硬體設備者,除應具體敘明購置該設
          備契合本計畫目的之理由外,並需詳列設備清單、附具型錄,
          其型錄並應包含圖片、供應廠商報價單等。
        9.研提回饋計畫(應為與企畫內容及目的相關之計畫,且應有助
          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
    譯本。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
        事宜。
  (二)補助金額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
        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
  (三)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
        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
        比率繳回本局。
  (五)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原始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
    企畫書執行。變更如涉及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事項者,應提出變
    更後主要合作對象的意向書及國籍說明。
    前項申請企畫書內容變更項目者,變更後總預算不得低於原核定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