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9302769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行政院新聞局(89)怡綜二字第05743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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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7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90)正綜二字第099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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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3月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字第0921020159號公告修正發布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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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81020846A號公告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名稱: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 演、播映(送)之數量、類別、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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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 0981021091Z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4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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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91020525Z號令修正發布 第 1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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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0991021028Z號公告修正全 文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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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1001022091Z號公告修正 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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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綜三字第1001022091Z號公告修正 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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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330287562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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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43033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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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09302769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下列十類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款前段及同款後段第一目之大陸地區
    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無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廣播電視頻道、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製頻道
    、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第十款後段第二目之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製頻道、網路廣播
    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播送。
    (一)科技類
    (二)企業管理類
    (三)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地理風光類
    (五)文化藝術類
    (六)體育運動類
    (七)語言教學類
    (八)醫藥衛生類
    (九)綜藝類
    (十)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
          驚悚、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經文化部許可在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2.自發行之日起至申請人提出播送申請案年度(以下簡稱為當
            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止,逾二年且未曾獲許可在臺灣地區
            播送之大陸地區電影片或曾獲許可在臺灣地區播送但需重新
            申請許可之大陸地區電影片。
    申請人申請前項各款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者,應依
    「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申請送審須知」(以下簡稱
    為送審須知)規定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提出申請,並取得
    文化部核發之許可。
    申請第一項第十款後段第二目電影片轉錄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
    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有線電
    視節目播送系統)之自營頻道播送者,每年以二十部為限。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之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十七
    時前將申請文件送達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收發室登記,逾期
    送達應不予受理。應檢附文件不符送審須知,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通知補正,未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十七時前補正並送達文化
    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收發室登記者,或補正之文件仍不符規定者
    ,應不受理,同一申請人遞送之申請案以十部為限。
    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前款各申請案審查順序,同
    一申請人每年以許可五部為限。但申請期間內,申請案總件數未逾二
    十部時,依送達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時間,決定各申請案
    審查順序,同一申請人每年許可以十部為限。
    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電影片,其播送日期應於次年一月一日後。
    申請案於審查期間有自行撤銷申請或未取得許可之情形者,將由第二
    十一號起依序遞補。
    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為假日、休息日時,以其次上班日
    為期日或期間末日。
    第四項至前項申請案之申請書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文化部影視及流
    行音樂產業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