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430 03104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送審應檢附之文件(初審、複審、換照或補照):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表(如附件)一份及申請表上所
    列需檢附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