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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送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430 03104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21003 156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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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430 03104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送審應檢附之文件(初審、複審、換照或補照):大陸地區及香港、 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表(如附件)一份及申請表上所 列需檢附之資料。
附件-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