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
製作人才,鼓勵產製內容創新、跨IP改編(如:漫畫、文學、小說)
等多元類型、具文化藝術價值或具國際市場之國產電影片,促進臺灣
電影製作技術與品質及整體產業生態系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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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
之條件
同一申請案於同一梯次僅得擇一組別申請。屬動畫長片者,僅得申請
動畫組。
(一)國際旗艦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
目及第五目規定之一,第一目所稱電影長片以劇情長片為限:
1.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製
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以准演執照/分級證明上所載為準,
以下同),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導演之一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
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臺北市地區
票房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應符合以
下規定之一:
(1)曾獲金馬獎之影片獎、導演獎或新人導演獎。
(2)曾獲台北電影節之百萬首獎影片或導演獎。
(3)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或獲得電影事業及電影從
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
展主競賽單元、平行單元或第二類國際影展主競賽單元之
影片獎或導演獎。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
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
、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
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
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
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
(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
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
內完成。
(二)一般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
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
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
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
、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
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
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
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
(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
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
內完成。
(三)新人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
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
、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
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
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
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
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
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
(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
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
內完成。
(四)多元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及
第五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
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
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
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
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
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
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
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
(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輔導金長片
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
內完成。
6.第一目所稱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
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
得獎、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
單元得獎或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
(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
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
或得獎、第三類或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前開入圍
、得獎屬個人獎項者,以導演獎為限。
(五)動畫組: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
1.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
、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或一部
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製片人/監製。
3.同一導演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同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於當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
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編劇之一應具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且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藝術及技術人
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5.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
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
、混音、配音、音樂等)、沖印或輸出(含該輔導金長片在
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
完成。
6.全片內容如結合實拍者,其以動畫製作占比應逾全片之百分
之八十。
(六)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
導金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
定者,不在此限。
(七)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
或配角之呈現。但動畫組輔導金長片不在此限。
(八)輔導金長片之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 DCP數
位檔案輸出;以數位檔案輸出者,畫素應為 1920x1080 pixel
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 Bit,48KHz,格率
為24格/秒。
(九)於本局公告獲選輔導金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分級
證明。
(十)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
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目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1.數位視覺特效補助。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3.依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
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審議作業要點獲本局補助金資格
者。
(十一)輔導金長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
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之
補助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
在此限。
(十二)輔導金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
、委製、合製。
(十三)國際旗艦組之製作總成本應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其導演
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包含但不限於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
、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
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
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之影片,尚未攝製完成並
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
以二案為限。
(十四)一般組、多元組及動畫組之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補助金(
包含但不限於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
補助入圍(選)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
及導演製作下一部電影片補助金、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
補助金)之影片,尚未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
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限。
(十五)新人組之導演,應將當年度以前執導之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
輔導金長片、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短片、補助入圍(選)或
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製作下一部
電影片補助金影片、國產電影長片國際續航力補助金影片攝
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分級證明。但當梯次以國際旗
艦組或一般組製片/製片人/監製資格申請及獲補助之導演
不在此限;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新人組導演獲本局電影製作
補助金之影片(含當梯次申請及獲補助案),合計以二案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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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所載預
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
,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人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
(一)國際旗艦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一億元。
(二)一般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新人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四)多元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五)動畫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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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書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輔導金長片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
五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1.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
、前開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
,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
無資料。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
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
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
轉為正值者,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4.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
,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
1.輔導金長片製作規劃
(1)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
說明)。
(2)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
度)。
(3)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完整對白本及人物介紹)。
(4)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及申
請人與編劇簽署之完整編劇合約;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
,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
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
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
,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前開片花或作品
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之常見影片格式或 DVD
光碟。
(6)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
、部分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及影片執行技術說明。
2.輔導金長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製片人/監製、導
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
、剪輯、美術、聲音、配樂、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
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除製片
/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應確定外,主要演員、藝術及
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
確定;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3.預估製作總成本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並應包含劇組保險、
車輛租賃(包含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相
關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每一導演應出具僅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之切結證明(應載明
片名)及符合第三點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切結證明;
每一製片/製片人/監製應出具製作之輔導金長片未逾二部
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
5.申請國際旗艦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1)導演之一或製片/製片人/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
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
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新臺幣三
千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之證明或
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
件影本,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
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
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國際市場布局策略(包括但不限於國際市場資金募集、票
房、行銷發行等之分析與規劃)、IP跨域發展之規劃及對
產業效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帶動產業突破創新、系統性
培育明星、提升臺灣電影國際知名度等效益)。
6.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之一或製片/
製片人/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
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
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
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7.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
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
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
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8.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二部以
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
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
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
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
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應符合第三點
第四款第六目規定。
9.申請動畫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
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動畫短片
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執導電影長片者,應
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三)輔導金長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
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
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
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
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
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
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應檢附合資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
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
(3)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七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四)輔導金長片行銷計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申請國際旗
艦組輔導金者,應強化國外行銷布局與策略說明;申請動畫
組輔導金者,應另提供衍生收益(包括但不限於活動、展演
、周邊授權等)可能性評估及規劃說明。
3.國內外發行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
」,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輔導金長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
銷規劃。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五)輔導金長片回饋計畫申請人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
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或辦理輔導金長
片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規劃。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提醒事項如下:
1.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
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
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2.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
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宣導專區項下,點選(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懶人包參閱。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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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
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申請補助之輔導金長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
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
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本局得於辦理評選作業期間,聘
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就國際旗艦組及多元組申請案之影
展資格條件等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評選參考。本局並得依前
開專業意見,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
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專業人士或本局認定仍
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
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
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輔導金
者名單、輔導金長片片名及輔導金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
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
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
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
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委員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
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評選及審核時,嚴守利益迴避及
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
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人無聲明
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
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
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
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
選資格。
(四)評選項目及重點:
1.企畫內容之題材、創意、故事性、完整性。
2.申請人及其製作團隊之經驗實績與執行能力。
3.製作成本規劃、製作總成本規模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4.資金結構及募集規劃之明確性及完整性。
5.票房等相關收益預估之合理性。
6.影片定位及目標市場分析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國內外行銷策
略及布局規劃之明確性、創意性及可行性。
7.回饋計畫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8.工作團隊勞工權益保障及職場安全規劃之完整性。
9.國際旗艦組之評選項目及重點,另包括:國際市場布局策略
、IP跨域發展之規劃及產業效益說明之具體性、完整性、明
確性、可行性,以及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與影響力。
10.動畫組之評選項目及重點,另包括:故事內容是否展現動畫
特色、主要人物造型三視圖、分鏡腳本、美術設計風格、影
片執行技術說明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五)決議方式: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
第十五點辦理變更致需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應由全體
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
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
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企畫書
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
選參考。財務金融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金融
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七)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
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
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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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託管理
(一)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
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輔
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之支用單據核
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
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
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
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認定獲輔
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
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但
獲國際旗艦組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除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
總額上限之二倍外,其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
應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
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或國際旗艦組輔導金長片之實際製
作總成本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輔導金
者及本局。本局應將本期輔導金併入最後一期輔導金核算。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實際輔導金總額扣除已支付
之各期輔導金),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
輔導金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實際輔導
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
得分期申領輔導金。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
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
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輔導金。獲輔導金者向信
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用單據正本,並註明支
出用途。其為境外支用單據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
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翻譯成中
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
查核輔導金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支用單據核銷之審查及
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支
用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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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
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
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
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
。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輔導金長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七點第十五
款規定。
(二)輔導金長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
、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
輯、美術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其屬動畫組輔導
金長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
、製片/製片人/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
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輔導金長片應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
,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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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
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獲輔導金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及與本局簽訂之
補助契約規定,檢附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製作總
支出各類項目清冊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支用單據正本。總
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
之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
具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
發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正確且符合
補助要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
金額及比率)。支用單據正本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
獲輔導金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財團法
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
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輔導金者未依
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
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捐贈、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
交易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宣傳行銷
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製作總成本應包含但不限於人事費
、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雜支等類,並檢附各類之項目清冊。前開人事費支出,應
另附人事費支出細目清冊,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繳
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
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
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用單據,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
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用單據內容應
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
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
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
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
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之證明。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
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
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含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
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獲輔導金者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
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
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
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
明);獲輔導金者並應依下列規定出具授權書交付本局:
1.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
,將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
(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
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
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
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
權人出具前開授權書面正本,並於結案時交付本局。
3.上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
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
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本款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
,並於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九)獲輔導金者應無償贈送一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
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本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八款規
定,並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或以ProRes 4444、ProR
es 422 HQ 檔案格式之一儲存之硬碟)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
海報及劇照(紙本或電子檔)一份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
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並繳交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
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上開規定之證明。
(十)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
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
輔導金金額;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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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變更編劇者,應檢附變更後編劇之姓名、簡歷及中華民國
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原編劇中止合作意向書/聲明書及劇本著作
權歸屬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
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項目及程度,重新核定獲輔導金金額上限,
且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
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攝製輔導金長片。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國際旗艦組、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
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未符合第三
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之導演或製片/製片人/監
製有變更者、未符合第三點第十五款但書規定之導演有變更
者。
(二)新人組、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
綱、製片/製片人/監製、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
美術有變更者。
(三)動畫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
/製片人/監製、編劇、剪輯、美術、聲音有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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