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一0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該法業已刪除
從業人員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則之名稱及刪除從業人員相關規定,修正
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則名稱為「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原名稱:廣
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二、刪除從業人員用詞定義。(現行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廣播電視事業新聞部其主管應具資格規定。(現行條文第六條)
四、刪除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之資格規定。(現行條文第七條)
五、刪除廣播電視事業應重視所屬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得自行舉辦或參
加各項專業訓練或講習之規定。(現行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