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91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 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6年8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66)德波字第08737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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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6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72)瑜廣一字第0899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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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81)強廣一字第07769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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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2年6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1173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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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3月22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 048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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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7年2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建廣一字第0208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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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建廣一字第1894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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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1026200246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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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91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 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立法總說明

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一0五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該法業已刪除
從業人員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規則之名稱及刪除從業人員相關規定,修正
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則名稱為「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原名稱:廣
    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二、刪除從業人員用詞定義。(現行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廣播電視事業新聞部其主管應具資格規定。(現行條文第六條)
四、刪除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之資格規定。(現行條文第七條)
五、刪除廣播電視事業應重視所屬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得自行舉辦或參
    加各項專業訓練或講習之規定。(現行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