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7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8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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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0216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 文76條(原名稱:有線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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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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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0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0664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 、第51條、第6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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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6880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 、第19條、第23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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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2年12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 條、第 20條、第24條、第68條;增訂第3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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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3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 告第 9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款所列 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95年 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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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 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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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91號令修正公布第33 條及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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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3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75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