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10046026700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7條(原名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 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
  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
  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

  有線播送系統之頻段利用及電波洩漏,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
  術管理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