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0930 00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九)琴廣五字第1232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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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11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九)正廣五字第16782號令修正第4 條、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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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4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20621209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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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5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30622609A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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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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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10362032000號 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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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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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0930 00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節目內容具創意性、多元性及豐富
            度,並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之優質節目。
          2.節目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廣播戲
            劇類、兒童少年類、類型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
            言發音為主。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4.鼓勵產學合作,由學生族群參與提案或製播者尤佳。
    (二)節目(申請集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含)前
          ,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三)節目實際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分
          鐘,且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
          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製作。
    (四)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節目,以二件
          為限;申請者屬無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
          分臺應為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
          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六)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
          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
          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
    (七)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
          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