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33 00030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
          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
          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
          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
    (三)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
            內涵、具社會共感度之優質戲劇故事,並富市場性及國際市
            場競爭力。
          2.節目題材及類型包括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
            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
          3.選擇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改編,能延展作品價
            值及閱觀人口者尤佳。
          4.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5.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
          1.影集類:全劇長度至少應為一百五十分鐘以上。
          2.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二分鐘以上,以單集為限。
    (五)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
          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格式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
              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
              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
              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屬影集
          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
          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影集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
              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製
              作,並於節目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
              過至少一集後始得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
              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
              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
              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但全劇公開發
              表應包含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
              頻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於
              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
              輸。
          2.電視電影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
              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製
              作,並於節目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
              公開傳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但補助契
              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
              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
              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
              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
              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但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
              式之一:
              A.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B.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
                開傳輸。
              C.於國內電影片映演場所售票公開上映。
              D.於國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3.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者,亦應符合前二目規定。
    (十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十二)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
            ,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
            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
            政府補助金)。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
            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
            並結案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
            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公開上
            映)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
            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
            受第三點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
            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
            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
            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
            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
            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
            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
            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
            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
              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
              ,節目之劇本若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一併明
              示原創劇本獲本局補助之文意;本節目如有獲其他政府機
              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
              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播送(傳輸)期
                  間/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依性別及年齡層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
                  視率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
                  及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
                  排名比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
            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
            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
            款至第六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二小
            目所定「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公開發表(
            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
            通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
            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三小
            目或第二目第三小目所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
            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
            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六)獲補助者於簽約後完成製作,但未依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
            二小目及第二目第二小目規定完成公開發表(含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公開上映),致無法繳交最後一期文件、資料者
            ,本局應不支付最後一期補助金。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
            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
            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九)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十)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電視節
            目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
              節目製作補助。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