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答復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
、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二)陳情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時,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三)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
定程序者,應告知陳情人。
(四)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陳閱
後予以存查。
〔立法理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以下簡稱行政院陳情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款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各款訂定,爰第四款
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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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人民舉發行政違失之陳情案件,如已具體指述特定個人或事件,總處
於函轉主管機關處理時,應將該案列為密件,並註明應遵守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保密之規定。
總處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之保密作業程序依本總處各單位處理陳情案
件加強個人資料保密作業規範辦理;其作業規範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陳情要點第十八點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
,無重複引用該要點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之相關文字。
二、附件二之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內容無須援引行政院陳情要點規定,爰刪
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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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依本總處文書流程管理要點規定。
〔立法理由〕 本總處文書流程管理要點第十五點就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已有規定,無
須重複規定,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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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
案。
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前項陳情案件之數量、來源、方式、類別、
處理結果及時效等,應先行檢討後,於次年一月十五日(遇假日順延
)前,將檢討報告(格式如附件三)送綜合規劃處綜合檢討分析,並
提出改進建議,陳人事長核定後,提供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參採或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人民陳情案件研提檢討報告,改為每年一次,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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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未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行政院陳情要點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訂
定,且本總處業依實務需要訂定作業規定,爰刪除引用該要點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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