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秘字第1116000369號函修 正發布第 5點;增訂第5點附表二,原第5點附表二移列至附表三,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停車位申請、分配及租用程序如下:
    (一)汽車停車位部分,每六個月重行分配出租一次(期滿繳回停車
          證及感應卡)。先分配室內車位,再分配室外車位,均依下列
          程序辦理:
          1.由有需求之同仁填具租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
            資料,送秘書室辦理。續租或停租者,應通知秘書室;續租
            者毋須填具租用申請表。
          2.由所有申請人、代理人或由政風人員代替抽籤決定後續分配
            停車位之抽籤順序。但室內停車位足供停放時,得繼續停放
            原停車位至次一期租期屆滿為止,毋須再經抽籤程序辦理。
          3.依上開順序,由申請人抽籤決定停車位之位置。
          4.下列同仁得免經抽籤程序,優先分配租用適宜之停車位:
           (1)副主管以上人員、總處本部秘書人員、公關組人員。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健康手冊、重大傷病卡人員,須
              檢附證明文件。
           (3)特殊情況致行動不便之人員。
          5.分配日期後申請租用停車位之同仁,由秘書室逕行就剩餘未
            出租停車位分配出租。
          6.租用同仁須調整獲配停車位時,應自行與其他獲配停車位之
            同仁協調,並填具「汽(機)車停車位調整位置申請表」(
            如附表二),逕送秘書室辦理調整事宜。室內停車位不得調
            整為室外停車位。無適當停車位可供調整時得棄權,俟租期
            屆滿後由秘書室重新分配。
          7.租期屆滿前,獲配停車位後棄權同仁或新進同仁如有停車需
            求,除第四目所定免經抽籤程序得優先分配停車位人員外,
            須輪序於室外停車位候補同仁之後依序遞補。
    (二)機車停車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秘書室依申請順序分配及遞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款第六目及增列附表二「汽(機)車停車位調整位置申請表
    」,並增訂第一款第七目,以明確規範停車位輪序遞補原則,及維護
    獲配室外停車位同仁依序遞補室內停車位權益。
三、配合附表二之增列,爰現行附表二調整為附表三,第二款文字酌作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