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車位申請、分配及租用程序如下:
(一)汽車停車位部分,每六個月重行分配出租一次(期滿繳回停車
證及感應卡)。先分配室內車位,再分配室外車位,均依下列
程序辦理:
1.由有需求之同仁填具租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
資料,送秘書室辦理。續租或停租者,應通知秘書室;續租
者毋須填具租用申請表。
2.由所有申請人、代理人或由政風人員代替抽籤決定後續分配
停車位之抽籤順序。但室內停車位足供停放時,得繼續停放
原停車位至次一期租期屆滿為止,毋須再經抽籤程序辦理。
3.依上開順序,由申請人抽籤決定停車位之位置。
4.下列同仁得免經抽籤程序,優先分配租用適宜之停車位:
(1)副主管以上人員、總處本部秘書人員、公關組人員。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健康手冊、重大傷病卡人員,須
檢附證明文件。
(3)特殊情況致行動不便之人員。
5.分配日期後申請租用停車位之同仁,由秘書室逕行就剩餘未
出租停車位分配出租。
6.租用同仁須調整獲配停車位時,應自行與其他獲配停車位之
同仁協調,並填具「汽(機)車停車位調整位置申請表」(
如附表二),逕送秘書室辦理調整事宜。室內停車位不得調
整為室外停車位。無適當停車位可供調整時得棄權,俟租期
屆滿後由秘書室重新分配。
7.租期屆滿前,獲配停車位後棄權同仁或新進同仁如有停車需
求,除第四目所定免經抽籤程序得優先分配停車位人員外,
須輪序於室外停車位候補同仁之後依序遞補。
(二)機車停車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並檢附相關資料,送
秘書室依申請順序分配及遞補。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款第六目及增列附表二「汽(機)車停車位調整位置申請表
」,並增訂第一款第七目,以明確規範停車位輪序遞補原則,及維護
獲配室外停車位同仁依序遞補室內停車位權益。
三、配合附表二之增列,爰現行附表二調整為附表三,第二款文字酌作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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