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 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 10600599653號、考試院考 臺組貳一字第 106000673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條、第9條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任免

立法總說明

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
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任用、俸給
、陞遷、保障、考績、服務、獎懲、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仍
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
,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
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爰由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
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並定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因應「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
金發給辦法」,爰配合修訂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文字,將「因公傷殘死亡
」修正為「因公傷亡」,以求用語一致,並增訂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明
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
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
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
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
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
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因應「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因公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爰配合修正第四項相關文字。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