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
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
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
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
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
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
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一、因應「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因公
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爰配合修正第四項相關文字。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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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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