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者,應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及分發辦法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五日內,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其格式如附表一。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分發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其格
式如附表二。分發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
列入候用名冊。
〔立法理由〕 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八條
第二項,刪除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次數限制,並放寬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期
限為十五日,爰配合修正本點規定及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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