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並賡續管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情形,
行政院於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並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考量前開管理原則訂定迄今已逾七年,主管
機關以不遴聘顧問為原則,並以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調查之顧問人數為上限
控管,為簡化行政流程,並符法制體例,爰為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刪除臺灣省政府設置專任顧問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刪除主管機關於行政院組織調整後重新訂定顧問遴聘要點,應報行政
院核准之程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配合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表之訂頒,爰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之依據。
(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