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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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