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09300655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之附表,自9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
    管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
    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
    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
    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
    閱。
    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
    考或逕予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