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構)名稱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
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人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
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第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學院院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上級機
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 112年2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0579號函,增列第5項,敘明
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上級機關(即二級機
關)受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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