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發人字第 1120500094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構)名稱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
          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人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
    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第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學院院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上級機
    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 112年2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20010579號函,增列第5項,敘明
本機關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由上級機關(即二級機
關)受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