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逾期債權催收款及轉銷呆帳事宜,原公務人
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於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訂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逾
期欠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
日裁併,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業務及法規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總處)賡續辦理,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修正由總處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逾期欠款
、催收款及呆帳案件。(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將連帶保證人修正為保證人。
(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組織改造,調整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呆帳處理審核機制,
爰刪除本要點原第三點至第六點相關規定。
四、為求審慎,總處應定期檢討急難貸款逾期戶逾期情形,並配合組織改
造,改由總處督促承辦銀行依規定程序辦理催收及轉銷呆帳作業,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為符組織改造後實際作業,爰修正轉銷呆帳審核程序。(修正規定第
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