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130044041號函修正發布第14 點、第15點;刪除第14點之1;增訂第16點、第17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待遇福利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時,尚在支領新聘學
      術研究獎金及特優學術研究獎金者,得依獎金支給比率上限修正前
      後之增加比率重新核定支給比率,並延長支給年限為三年。

十七、本要點所需總經費在本院科技預算項下勻支。
十四、新聘人員(不含特聘研究員)聘任時,得由所長(處主任)、研究
      中心主任推薦,以其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按月支
      給新聘學術研究獎金,支給年限不超過三年。
      新聘學術研究獎金須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
      ,始得支領。支領期間不再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曾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人員離職再任時,不再支給新聘學術研究
      獎金。
      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人員,於支領期間應定期填列研究進度報告
      ,經有關委員會考評通過後,繼續發給。

十五、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於當學
      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
      院長核定支給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一)於前一學年度評定為優等,且近三學年度內有二次評定為優
            等。
      (二)近三學年度曾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每學年度核定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之人數,以未支領特優、新聘
      學術研究獎金之現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合計數之百分之
      五為上限。
      特優學術研究獎金自核定後之次學年度起執行,並以其月支薪給總
      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按月支給,支給年限三年。支領期間不再
      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支領特優或新聘學術研究獎金者,於支領結束後次學年度始得再申
      請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人員,於支領期間應定期填列研究進度報告
      ,經有關委員會考評通過後,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