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新聘人員(不含特聘研究員)聘任時,得由所長(處主任)、研究
中心主任推薦,以其月支薪給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按月支
給新聘學術研究獎金,支給年限不超過三年。
新聘學術研究獎金須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
,始得支領。支領期間不再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曾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人員離職再任時,不再支給新聘學術研究
獎金。
支領新聘學術研究獎金人員,於支領期間應定期填列研究進度報告
,經有關委員會考評通過後,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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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於當學
年度結束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本院有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
院長核定支給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一)於前一學年度評定為優等,且近三學年度內有二次評定為優
等。
(二)近三學年度曾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每學年度核定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之人數,以未支領特優、新聘
學術研究獎金之現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研究員合計數之百分之
五為上限。
特優學術研究獎金自核定後之次學年度起執行,並以其月支薪給總
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按月支給,支給年限三年。支領期間不再
給與學年度學術研究獎金。
支領特優或新聘學術研究獎金者,於支領結束後次學年度始得再申
請特優學術研究獎金。
支領特優學術研究獎金人員,於支領期間應定期填列研究進度報告
,經有關委員會考評通過後,繼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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