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60200576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11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
布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
日施行,嗣於一百年九月八日全案修正。本基金現行係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金項下,茲因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院授主基營字第一0五0二00
00七號函同意健康照護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
金,並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循預算程序辦理;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
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爰修正「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將本基金修正為隸屬於衛生福利特
別收入基金,並修正其管理機關,及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
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院授主基營字第一0五0二0000七號函同
意健康照護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並自一百
零六年起循預算程序辦理;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國民健康署,爰予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健康照護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時程,增
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