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
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行政院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院授主基營字第一0五0二0000七號函同
意健康照護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並自一百
零六年起循預算程序辦理;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國民健康署,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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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健康照護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整併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時程,增
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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