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0226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最近一
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
依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召開「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
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之會商結論,為執行「政府重要資料
庫保有機關」資安業務,核增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二名員額,資訊室分
二科辦事,爰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第四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召開「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
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之會商結論,為執行「政府重要資料
庫保有機關」資安業務,核增本署二名員額,資訊室分二科辦事,爰修正
第十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