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召開「研商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及
重要資料庫保有機關資安人力會議」之會商結論,為執行「政府重要資料
庫保有機關」資安業務,核增本署二名員額,資訊室分二科辦事,爰修正
第十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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