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9900942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處務規程)係於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一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依本處務規程第
四條第七款規定,監測研究組,分二科辦事。為應業務需求並符合中央行
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爰修正本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分四科辦事之健康教育及菸害防制組,及分二科辦事之監測研究組
    ,皆修正為分三科辦事,並分別更名為「菸害防制組」、「監測研究
    及健康教育組」,以使單位名稱與實際業務職掌內涵契合。(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二、配合「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及「菸害防制組」皆修正為分三科辦
    事,並審酌其職能、業務、管理、規模及整體配合情形,將原健康教
    育及菸害防制組掌理之健康促進傳播規劃及推動,及其他有關健康教
    育等事項修正由「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三、配合上述條文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
    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立法理由〕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署」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為應業務需要,爰將分四科辦事之健康教育
及菸害防制組,及分二科辦事之監測研究組,皆修正為分三科辦事,並分
別更名為「菸害防制組」、「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以使單位名稱與
實際業務職掌契合。

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
〔立法理由〕
一、將健康教育及菸害防制組之組名修正為「菸害防制組」,並將其原掌
    理之健康促進傳播規劃及推動,及其他有關健康教育等事項,改由「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爰刪除第六款。
二、原第七款變更為第六款,並修正文字。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
將監測研究組之組名修正為「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並將原由健康教
育及菸害防制組掌理之健康促進傳播規劃及推動,及其他有關健康教育等
事項,改由「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爰新增第六款,原第六款變
更為第七款,並修正文字。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