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癌症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三、慢性疾病防治組,分三科辦事。
四、婦幼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五、社區健康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害防制組,分三科辦事。
七、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立法理由〕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署」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
,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為應業務需要,爰將分四科辦事之健康教育
及菸害防制組,及分二科辦事之監測研究組,皆修正為分三科辦事,並分
別更名為「菸害防制組」、「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以使單位名稱與
實際業務職掌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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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菸害防制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二、菸害防制法制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三、菸害防制宣導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四、菸害防制訓練與研究之規劃及推動。
五、戒菸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菸害防制事項。
〔立法理由〕 一、將健康教育及菸害防制組之組名修正為「菸害防制組」,並將其原掌
理之健康促進傳播規劃及推動,及其他有關健康教育等事項,改由「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爰刪除第六款。
二、原第七款變更為第六款,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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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
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
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
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規劃及管理。
六、健康促進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事項。
〔立法理由〕 將監測研究組之組名修正為「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並將原由健康教
育及菸害防制組掌理之健康促進傳播規劃及推動,及其他有關健康教育等
事項,改由「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爰新增第六款,原第六款變
更為第七款,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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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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