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二年七月 二十三日訂定施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長期照顧司,調整老人福利 組設科數及部分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老人福利組設科數為二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兒少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三、身心障礙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四、老人福利組,分二科辦事。 五、家庭支持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因應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成立,老人福利組第三科原辦理長期照顧業務 及人力配合移撥,為明確該組科數,爰修正第四款。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