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人字第1140119042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百零二年七月
二十三日訂定施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長期照顧司,調整老人福利
組設科數及部分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老人福利組設科數為二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兒少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三、身心障礙福利組,分三科辦事。
四、老人福利組,分二科辦事。
五、家庭支持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立法理由〕
因應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成立,老人福利組第三科原辦理長期照顧業務
及人力配合移撥,為明確該組科數,爰修正第四款。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規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