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基於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第三項意旨,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
,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評估;考量醫師意見書與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仍屬有別,為使醫事照
護之長照服務提供者可充分了解個案之身心健康與功能情形,以提供更適
切服務,爰刪除第二項,並就第三項文字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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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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