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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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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