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
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
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第九條
各款事項。
第一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
一;勸募團體應刊登之辦理情形,依第十四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為之,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一、考量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之勸募常具即時性且金額及財物數量高
,為符社會大眾對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責信之期待,爰增訂第
一項後段明定其徵信頻率至少每月一次。
二、為利民眾查詢捐款情形,及「捐贈財物」一詞意義不明確,增訂依第
九條規定按捐贈財物之種類應載明之事項。
三、為明定政府機關(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應載明事項格式及勸募團體
依本條例第六條應公告事項,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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