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76115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內政部臺(88)內社字第8885009號、行政院衛生署衛 署醫字第 880362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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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0月6日內政部臺八八內社字第8890652號、行政院衛生署衛 署醫字第8805916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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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092007885013號、行政院衛生 署衛署醫字第 092021426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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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5月11日內政部社會司(九四)內授中社字第0940714448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94)衛署照字第09428005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之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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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60716204號、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照字第 096006549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 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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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175755號、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照字第099000666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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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 10159337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7條,自101年7月11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 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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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76115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2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授權,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訂
定發布(原名稱為「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最近
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施行。鑑
於輔助科技產品推陳出新,為符合身心障礙者多元需求並因應實務運作需
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市場產品資訊及歷年申請資料,修正現行輔具補助基準表內容,
    並將輔具補助基準表增訂為本辦法之附表,以符法制規定。(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二、配合身心障礙證明新制,修正舊制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
    礙手冊者,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規範之期限已屆至,爰修正補助對
    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皆須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毋須區分重新鑑定或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修正
    條文第九條)
五、為縮短民眾等待評估及取得輔具時效,修正受理評估天數。(修正條
    文第十條)
六、為簡政便民,並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增訂得由申請人向地方政府之合
    約廠商購買輔具,再由合約廠商向地方政府辦理請款事宜。(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
七、依本辦法規定應經核定後再購買之輔具,包括需評估及不需評估之項
    目,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