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二條第一款補助對象先行墊付補助費用者,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
)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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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符合中低收入戶內兒童
及少年之基本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送健保署。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項異動,因戶籍遷徙而仍具補助資格時,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登列之遷
入日期為異動生效日。
第一項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健保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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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補助之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健保
署;健保署於每年年底時檢附彙總明細表及結算表辦理核銷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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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或少年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健保
署得予協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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