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方式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徵求、審查及管考,依據衛生福
利部及所屬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一
)辦理。
(二)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徵求、審查及管考,依據衛生福
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二
)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
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
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
(四)委託對象:以機構團體為簽約主體,機構團體之資格依各採購
案引用之政府採購法條規定辦理。至於計畫主持人資格,以專
(兼)任性質服務之機關團體提出申請,且應以該機關(構)
團體為計畫之監督主責單位。倘計畫主持人為借調人員,則在
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等相關法令下,仍可
依上開原則提出申請。
(五)研究主持人依據委託研究計畫書格式(附件三)擬具研究計畫
書,並依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告之規定投遞,經評審通過後,簽
訂委託研究契約書。
(六)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
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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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研究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應將修正完成之報告送相關單位參考,各
單位對研究成果報告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詳加評估可行性及
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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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成果應作為擬定施政及法令之依據或參考,並提供學術研究單
位作為參考及研究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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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研究報告成果之公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者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委託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之委託研究報告全
文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二)各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
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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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託研究成果之發表,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外
,並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本部及所屬機關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或成果應用相關會議
。
(二)由研究者於國內外學術性研討會上發表。
(三)由研究者以論文形式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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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究報告之管理方式如下:
(一)各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完成後,應依計畫之性質分類,會
知統籌管理單位辦理編號列管。
(二)各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及管理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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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研究計畫性質屬連續性之計畫者,得以多年期研究計畫辦理委託,
並得分年填列需求經費。經核准為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要求受委
託者於期中及各年度計畫執行期屆滿前繳交期中報告及該年度研究
成果報告,並依執行進度辦理各該年度之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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