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綜字第1101160648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4點至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方式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徵求、審查及管考,依據衛生福
          利部及所屬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一
          )辦理。
    (二)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徵求、審查及管考,依據衛生福
          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二
          )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審慎選定委
          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
          能力外,對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
    (四)委託對象:以機構團體為簽約主體,機構團體之資格依各採購
          案引用之政府採購法條規定辦理。至於計畫主持人資格,以專
          (兼)任性質服務之機關團體提出申請,且應以該機關(構)
          團體為計畫之監督主責單位。倘計畫主持人為借調人員,則在
          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法等相關法令下,仍可
          依上開原則提出申請。
    (五)研究主持人依據委託研究計畫書格式(附件三)擬具研究計畫
          書,並依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告之規定投遞,經評審通過後,簽
          訂委託研究契約書。
    (六)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
          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十四、研究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應將修正完成之報告送相關單位參考,各
      單位對研究成果報告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詳加評估可行性及
      實用性。

十五、研究成果應作為擬定施政及法令之依據或參考,並提供學術研究單
      位作為參考及研究之資料。

十六、委託研究報告成果之公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者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委託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之委託研究報告全
            文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二)各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
            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十七、委託研究成果之發表,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外
      ,並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本部及所屬機關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或成果應用相關會議
            。
      (二)由研究者於國內外學術性研討會上發表。
      (三)由研究者以論文形式發表於國內外學術性期刊。

十八、研究報告之管理方式如下:
      (一)各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完成後,應依計畫之性質分類,會
            知統籌管理單位辦理編號列管。
      (二)各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及管理研究報告。

十九、研究計畫性質屬連續性之計畫者,得以多年期研究計畫辦理委託,
      並得分年填列需求經費。經核准為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要求受委
      託者於期中及各年度計畫執行期屆滿前繳交期中報告及該年度研究
      成果報告,並依執行進度辦理各該年度之經費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