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單位
(一)排除就醫障礙:
1.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地方政府衛生局。
(二)推展社會福利:
1.本部、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2.直轄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社會局(處)、衛生局)。
3.民間團體:以各級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及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文教
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為
原則。但各年度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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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排除就醫障礙之申請計畫:
1.以具即時效益性、必要性、短期性之補(捐)助措施,列為
優先考量。
2.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之相關經費,其中執行計畫所需
之業務費,可視計畫額度及內容酌予補助,其編列基準應依
據本部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
理。
(二)推展社會福利之申請計畫:
1.以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中長程及福利資源不足地區計
畫為優先補助,餘額再予補助個別性或一次性之年度計畫;
中長程計畫係指執行期程為二年以上,四年以下者,依各年
度開放受理中長程計畫之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辦理。
2.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款,但各年度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申請單位為提供服務所申請之專業服務費,其補助基準應依
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相關規定辦理。但各
年度申請主軸項目及基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應予駁回:
1.申請計畫之項目與第三點規定不符。
2.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彰、未依核准項目支用、虛報或
浮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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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
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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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排除就醫障礙:
1.計畫申請書:內容應包括計畫辦理之目的、主(協)辦單位
、期程、補助對象、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補助項目及標準、
執行方式、工作進度表、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
量、單價、預算數等)及預期效益等。
2.其他視個案需要,由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推展社會福利: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及詳細計畫書。
2.申請中長程計畫者應於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分年工作
內容、目標及經費等。
3.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展社會福利補
助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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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排除就醫障礙:
1.初審:本部主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所提計畫進行
書面審查,再提送複審。
2.複審:由本部主辦單位組成複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申請
計畫內容、效益、執行能力及核算合理補助額度等事項加以
審查。複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辦單位主管或副主
管任之。其餘委員四人至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業務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
(2)會計處代表一人。
(3)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推展社會福利:
1.初審:本部主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所提計畫進行
初步分析,再提送複審。
2.複審:由本部組成複審小組,就申請計畫內容、效益、執行
能力及核算合理補助額度等事項加以審查。複審小組由督導
業務次長為總召集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為副總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本部考量申請計畫之重
要性及數量規模,以每件申請案件不少於二名複審委員為原
則:
(1)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會計處處長。
(2)專家學者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
3.前目之二委員由本部遴聘,聘期為二年,專家學者須具備三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歷,社會福利團體代表應具備五年以上實
務工作經歷。
4.複審小組委員並依專長領域分為兒少福利組、婦女福利及綜
合組、老人福利組、身心障礙福利組、家庭支持組、社會救
助及社工組、保護服務組、心理健康組等八組,分組進行審
查。
5.申請中長程計畫者,經本部於第一年審查通過後,即核定全
案補助總經費(含各分年經費)。受補助單位應按核定執行
期限執行計畫,並於分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繳交進度報
告(含當年度進度及累積成果),經主辦單位審查無誤後,
依已核定之經費分年製作核定表,並通知受補助單位請款;
如經本部審查結果異常者,得視情況廢止、撤銷或刪減後續
年度補助經費。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複審小組委員應至少包含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
及管理作業小組專家學者委員一人;複審委員就任(兼)職單
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四)審核符合規定者,送請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
小組委員會核備,並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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