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維持費及人員超時工作酬勞紓困申請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00560228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及第5點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紓困方式如下:
    (一)檢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附表),向本部指定之受理
          窗口送件申請。
    (二)申請單位以統一編號作為認定,不同統一編號者,應分案申請
          。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財團法人分事務所,應與該團體或法
          人整併為一案申請。
〔立法理由〕
鑑於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會址(住所),
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明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人民團體得設分支機構(分會),財團法人則得設分事務所。由
此可知,此二者屬其於會址(住所)以外地區之業務延伸,其財務亦同,
應納入一併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