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紓困方式如下:
(一)檢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附表),向本部指定之受理
窗口送件申請。
(二)申請單位以統一編號作為認定,不同統一編號者,應分案申請
。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財團法人分事務所,應與該團體或法
人整併為一案申請。
〔立法理由〕 鑑於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會址(住所),
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明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人民團體得設分支機構(分會),財團法人則得設分事務所。由
此可知,此二者屬其於會址(住所)以外地區之業務延伸,其財務亦同,
應納入一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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