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821號令修正公布第5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
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
、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