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
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前項參與者應為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但特定群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
不受此限。
前項但書之參與者,於未滿七歲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設置者應取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於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取得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同意書之內容,應經設置者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