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施行活體器官捐贈移植手術,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報醫倫會審查:
一、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二、捐贈者與待移植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親屬關係之資料及證
明。
三、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
四、待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之評估資料。
五、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說明之證明。
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捐贈者術後定期追蹤之規劃。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俾與民法成
年年齡修正接軌,並款次遞移。
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活體捐贈者應進行術後追蹤,與
本辦法授權條文不同;為使醫院瞭解法源,爰修正第六款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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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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