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410885號令刪除第3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2年4月14日衛生署衛署藥字第21429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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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3年7月22衛生署衛署藥字第43453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2條,原 第22條改為第23條條文,餘條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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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8年5月31日衛生署衛署藥字第22827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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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1年5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378919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14條、第19條、第31條、第32條、第40條、第43條、第48條、第 55條、第7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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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3年9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305557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54條(原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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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8年6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8029122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 2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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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1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89000346號令修正發布第1 0條、第15條、第29條、第32條、第38條、第39條、第4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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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1年5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10034080號令修正發布 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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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4年2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40300103號令修正第15 條、第23條之1、第28條、第34條、第35條;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19 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9條、第 30條、第32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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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102486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10條、第22條之1、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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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5186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 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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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91860802號令修正發布第 27條、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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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410885號令刪除第3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藥事法施行細則(原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於六十二年四月十
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
月十二日。
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藥品回收處理辦法,已規範應回收之藥
品、藥品後續處置及回收期限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藥事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醫療機構、藥商、藥局規定,移列藥品回收
    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中後段有關藥品後續處置及回收期限規定,已列於藥
    品回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已列於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
    條第二項第三款。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已列於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
    條及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