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原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於六十二年四月十 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 月十二日。 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藥品回收處理辦法,已規範應回收之藥 品、藥品後續處置及回收期限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藥事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醫療機構、藥商、藥局規定,移列藥品回收 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中後段有關藥品後續處置及回收期限規定,已列於藥 品回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已列於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 條第二項第三款。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已列於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 條及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