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全文32條,除第6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108年11月
9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華民國108年
4月2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80011912號令發布,該法第7條、第16條第1
項第 5款、第17條第1項第4款、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
定自 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由本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年7
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