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103392號、經濟部經工 字第108046036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施
行迄今,其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七年四月三十
日。
因本標準之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
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本標準亦應配合修正,修正
後全文共計二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廠房設置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廠房內配置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各作業區域及原料、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儲存區
    域之要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內備有容器洗滌設備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五條
    )
六、修正化粧品製造接觸原料或半成品容器及設備之材質要求。(修正條
    文第六條)
七、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稱量設備應定期校正。(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設置更衣、洗手、洗滌或消毒滅菌設備之要求。
    (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依其性質及需要設置之製造設備。(修正條文第
    九條)
十、修正化粧品製造以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修
    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化粧品製造場所應設置壓印、打印或印刷裝置之要求。(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各劑型化粧品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之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
      第二十一條)
十三、增訂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之設備。(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
十四、增訂第十二條至前條以外之其他劑型化粧品製造場所,設備設置準
      用本標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五、增訂化粧品製造場所,未依規定設置設備者,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
      、資料並提出說明。(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六、本標準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