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173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5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化粧品業者應建立
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
資料,不在此限。為訂定化粧品業者對於產品流通資料之範圍、項目、內
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遵循,並使主管
機關確實掌握化粧品產品來源及流向,爰依同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化粧
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製造或輸入業者就其化粧品應建立之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第
    二條)
三、化粧品販賣業者從事化粧品販售業務時,應建立之產品供應來源或流
    向資料。(第三條)
四、化粧品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應詳實記錄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及保存
    憑證及資料,並規範保存之期限。(第四條)
五、本辦法施行之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