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80023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
,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受託藥
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為使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受託藥商符合該條例授權之目
的,明定其資格、廠房設施設備、製造條件、人員安全管理及保全措施等
相關事項,爰訂定「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委託製造辦理方式及受託藥商之製造應事前報食品藥物署同意。(第
    二條)
三、受託藥商應具備之資格。(第三條)
四、受託藥商之廠房等設施及設備之條件及材質。(第四條至第五條)
五、受託藥商之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第六條)
六、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保全計畫及其內容之規定。(第七條)
七、受託藥商作業及儲存場所之人員管制。(第八條)
八、受託藥商作業及儲存場所之監視錄影管理。(第九條至第十條)
九、受託藥商之藥品移轉作業程序及移轉單內容。(第十一條)
十、受託藥商之製造應受監督查核。(第十二條)
十一、受託藥商應受食品藥物署之不定期查核。(第十三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法律效果。(第十四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前之受託藥商辦理方式。(第十五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