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授權訂定。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歷 經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一 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及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六次 修正。為因應醫療機構(醫院、診所)、藥局、獸醫診療及畜牧獸醫等機 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品項之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 附表。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附表之規 定。但其藥品結存量逾規定之年限量一半以上者,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機構購用數量如因實際需要超過本辦法附表規定限量時,應檢附管制 藥品增量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 物署)申請,經核定後,其每年可購數量依新核定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