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80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 2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管藥字第89008657號令發布訂定 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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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29966003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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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80058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條,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4條、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食品藥物局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7月23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署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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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85024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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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80041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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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800495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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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80009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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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80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授權訂定。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歷
經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一
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及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六次
修正。為因應醫療機構(醫院、診所)、藥局、獸醫診療及畜牧獸醫等機
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品項之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
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購買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附表之規
定。但其藥品結存量逾規定之年限量一半以上者,得限制其購藥量。
前項機構購用數量如因實際需要超過本辦法附表規定限量時,應檢附管制
藥品增量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
物署)申請,經核定後,其每年可購數量依新核定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