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20179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獎勵辦法,爰訂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多元化之檢舉管道及檢舉人應敘明事項之規定。(第二條)
三、檢舉案件回復檢舉人處理情形之時限規定。(第三條)
四、檢舉獎金核發金額及預算編列之機關。(第四條)
五、已發給檢舉獎金得不請求返還之規定。(第五條)
六、不發給檢舉獎金之情形。(第六條)
七、複數檢舉人之檢舉獎金核發規定。(第七條)
八、機關對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等之義務規定。(第八條)
九、機關對檢舉人個人安全保護之義務規定。(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