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
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
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酌修文字,以臻明確,並配合第三項之刪除,增列專門職業人
員可以選為管制小組成員。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應置專門職
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已明定應置專門職業
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爰刪除本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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